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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新大學傑出校友選拔辦法

世新大學傑出校友選拔辦法

民國99年12月30日行政會議通過

民國104年11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11年5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12年9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   為表彰海內外校友之傑出表現、提升校譽、促進校友與母校之密切互動,並鼓勵在校學生見賢思齊,特訂定「世新大學傑出校友選拔辦法」(以下簡稱「本辦法」)。

第二條   傑出校友選拔每五年舉辦乙次,每次選拔以不超過二十名為原則,並得視情況增設特別獎項。

第三條   凡本校畢業或肄業校友,具備下列各類事蹟之一者,即具被推薦資格,其被推薦次數不限,但當選以一次為限:

一、學術類:從事學術研究,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傑出,或曾獲頒國內外具崇高聲望獎項殊榮。

二、傳播類:在傳播領域有特殊表現或重大貢獻者。

三、文藝體育類:在文化、藝術、體育等領域有特殊具體表現。

四、社會服務類:熱心公益、服務公職,有具體貢獻之事蹟。

五、工商類:自行創業或經營企業有傑出成就表現。

六、其他:對於愛校、建校有具體貢獻之事蹟,或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彰者。

第四條   推薦參選校友得經由下列方式:

一、由國內外各機關、團體或公司行號主管推薦。

二、由世新大學董事、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推薦。

三、由世新大學各校友團體推薦。

第五條   傑出校友選拔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各學院院長、校友代表及校內外公正人士七至十五人為委員,被推薦人不得擔任委員。

第六條   選拔分初選、決選兩階段:

一、初選:採書面審查,決定入選名單。獲過半數委員同意入選之參選人,始得參與決選,初選入選人數以當選人數兩倍為原則,並得視情況由委員議決酌予增減入選名額。

二、決選:採合議審查,議決當選名單。依得票高低選出前二十名為當選人,並得視情況由委員議決酌予增減當選名額。

三、參選人名單及評選委員名單於推薦、初選、決選過程中皆不得對外公開。

第七條   傑出校友選出後,於當年度校慶活動或其他校內重要集會場合公開表揚,並頒發當選證書乙紙及獎座乙座;或於本校刊物刊登具體事蹟,發布新聞以彰顯其成就;或邀請蒞校擔任講座主講人,以示尊崇。

第八條    取消資格

傑出校友有嚴重失格情事而致影響校譽者,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組成七人至十五人評議委員會,經評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即除名。

第九條  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