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卓越校友

世新大學卓越校友獎遴選辦法

114年12月4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

第一條  為表彰世新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海內外傑出校友卓越成就,提升校譽,促進校友與母校互動關係,同時樹立典範、激勵在校學生見賢思齊,特訂定「世新大學卓越校友遴選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  卓越校友選拔每十年舉辦一次,歷屆世新大學傑出校友均得被推薦。

第三條  推薦參選校友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

一、由本校行政或學術單位一級主管推薦。

二、由世新大學校友會總會推薦。

第四條  卓越校友由「世新大學卓越校友審查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委員會)就推薦名單依本辦法第五條標準審查,並將審查通過名單公佈。

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一級行政主管、院長及傑出校友代表為委員,被推薦人不得為審查委員。

前項傑出代表由校長就傑出校友中遴選7-15人為代表。

第六條  卓越校友評選標準如下:

一、專業成就:在所屬專業領域中具傑出表現與創新貢獻,能持續精進專業知識與技能,對產業、學術或文化發展產生深遠影響,並展現領域內之代表性與權威性。

二、社會貢獻:積極參與社會公益、公共事務與志願服務,關心弱勢群體或永續議題,以實際行動促進社會進步,並能透過多元形式回饋母校與社會。

三、品格與操守:以誠信、公正、責任感立身,維持良好公共形象與職業道德,生活與工作中皆能展現正面態度,無任何損及社會信任或本校聲譽之紀錄。

四、校譽貢獻:透過專業成就、社會影響或媒體曝光,為本校形象、聲譽與發展帶來正面效益,能主動支持學校活動、協助推廣校務或指導在校學生。

五、領導與影響力:具遠見領導能力,在組織、產業或社群中發揮影響,足堪後進學子及同儕學習典範,以實際行動激勵他人追求卓越。

第六條  卓越校友採票選方式產生,由校長、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一級行政主管及院、系、所之學術主管及傑出校友投票選出,每人限投一名卓越校友,依票數高低選出前三名為當選人。

第七條  卓越校友選出後,於當年度校慶活動或其他校內重要集會場合公開表揚,並頒發當選證書乙紙及獎座乙座;或於本校社群刊登具體事蹟,發布新聞以彰顯其成就;或邀請蒞校擔任講座主講人,以示尊榮。

第八條  卓越校友如有嚴重失格情事而致影響校譽者,準用「傑出校友選拔辦法」第九條取消其資格。

第九條 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